索引号 | 5304002023150034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3-09-28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指引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指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 玉溪市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局受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承担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稽查执法职责。
第五条 玉溪市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局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建立稽查执法的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和规范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执法专项检查,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
(二)依法对建筑市场管理(含招投标和定额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消防设计审查和城建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全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四)做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稽查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滥用职权;应当廉洁自律,不循私情,并遵守回避原则;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七条 稽查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被稽查单位违法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违法干预被稽查单位日常业务工作和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其他影响稽查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和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八条 稽查执法人员在收集与稽查执法事项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据资料时,应当依法进行。
第九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稽查执法人员可向其下达执法告知书,告知法律后果:
(一)阻挠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向稽查执法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的;
(三)销毁、隐匿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四)阻碍稽查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登记保存有关证据的;
(五)其他妨碍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局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应当依法进行。根据案件来源,具备立案条件的,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开展调查处理;不属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立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经过初步调查了解,违法违规事实基本清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根据案件涉及的内容,市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局可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局负责立案查处或牵头组织查处:
(一)领导批示要求市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局查处的;
(二)违法情形涉及两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的。
第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局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加强对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规范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自2023年 5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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