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8707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2-10-17 |
关于《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关于《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为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提高立法质量,遵循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要求,对《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听证,现将《条例(草案)》的听证会报告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时间: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14:00--17:30
地点: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会议室(环山路168号)
(一)听证主持人
李 刚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二)决策发言人
秦立明 玉溪市司法局副局长
资永俊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蓓蓓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规划科科长
(三)听证监察人
王 静 玉溪市司法局依法行政与立法科科长
殷建航 玉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五)听证代表
龚桂存 吴金梅 李建辉 宋华安 刘 波 解保清
刘宏宇 张学红 董正辉 朱咏春 张 琼 张 超
李 娴 李宏瑞 乔春梅 王 芳 付四建 尹 超
杜亚苹 罗林勇 张红梅 杨恺锐 刘 静 杨艳红
(六)听证记录人
曹书诚 云南恩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香玲 云南恩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 曈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改办工作人员
二、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会上,24名听证代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分别发表了听证意见,提出了88条意见和建议,经归纳总结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城市更新适用范围的建议。建议按照《云南省城市更新工作导则(试行)》中对城市更新适用范围进行修改。
(二)关于对职责设置的建议。1.建议细化市、县级政府职责;2.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职责;3.建议对文中“县级政府”的表述统一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关于对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的建议。1.明确对调整规划时经那个部门论证,一般性调整是否有规定,如果没有建议删除;2.建议完善城市体检的内容、指标,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布;3.建议明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审批部门;强调规划的严肃性,一旦编制,不得随意更改;4.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等多个环节,细化公众参与内容。具体表述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后,实施主体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编制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关于对城市更新实施和管理的建议。1.建议明确城市更新涉及的物业权利人的职责、义务;2.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的确定建议删除集体土地上的更新主体的表述,增加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确需更新的,可以由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确定实施主体应当充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并通过相关信息系统给予公示;3.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原则和机制不明确;4.实施的一般要求中建议包括严格落实城市风貌管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等。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明确由政府部门统筹协调水、电、气、网的改造,避免反复开挖和“蜘蛛网”现象;5.应对历史文物、古建筑保护方面的立法内容做补充;6.项目审批从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方面作了原则规定,未规定审批的部门和联合审批。从解决审批方式和缩短审批时间的角度,应考虑对联合审批作出规定;7.建议增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建筑、抗震、消防等安全隐患,不得擅自损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8. 应明确拆除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实施主体。
(五)关于对城市更新保障的建议。1.更新中资金平衡应当多给市场主体信心,如支持的政策,运营的补贴;2.合理引导居民出资参与更新政策,能否明确从哪些方面鼓励出资;3.规划支持政策,建议明确容积率等技术指标给以优惠和放宽的比例;4.在资金来源中建议增加土地出让金作为项目资金来源。
(六)关于对城市更新权益保护的建议。1.综合整治改造、电梯加装中,对业主共同决策事项的表决建议明确一定比例;2.拆除新建项目的实施在征求意见上的比例设置是否过高;3.建议增加业主协商确定公共设施经营收益可作为偿还政府专债资金的比例和从公共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对法律责任的建议。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明确相关法规指引。
(八)关于加强文字表述及规范用语的修改建议。部分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的稿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此次起草《条例(草案)》主要目的是围绕玉溪市近几年开展城市更新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来完善相关的制度程序,从而规范城市更新行动。因城市更新工作涉及内容较多、范围较广,在起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从起草至今已修改二十多稿,现在还在不断完善。《条例(草案)》作为地方性法规,不可能“包罗万象”,只能作概括性、方向性表述。《条例(草案)》需要结合当前实际及可以预见的长远目标来制定,参照相对成熟的政策法规,一些阶段性、临时性的政策措施无法写入条例。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条例(草案)》起草组会认真研究,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按程序上报。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对听证代表关于城市更新适用范围的建议予以采纳。将第二条第二款表述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重点是建成区内,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主要包括老旧建筑、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低效用地、不良环境等方面的更新改造”。
(二)对听证代表关于对职责设置的建议予以采纳。修改第四、五条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职责。修改了文中“县级政府”的表述,统一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对听证代表关于对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的建议。
1.对调整规划时的建议予以采纳。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市更新需要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可以简化修改程序,将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和控规修改方案编制环节合并开展”。
2.对明确城市体检的要点和内容不予采纳。理由是:《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明确了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具体措施需要在相关工作的方案、办法中来体现。
4.增加城市体检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布的表述予以采纳。修改为“通过城市体检,提出城市更新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客观、全面的城市体检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5.建议明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审批部门予以采纳。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和重点更新区域,明确城市更新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实施策略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等多个环节,细化公众参与内容予以采纳。修改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完善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参与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协商共治机制,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对听证代表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和管理的建议。
1.建议明确物业权利人的职责、义务予以采纳。增加了第十八、十九条物业权利人的职责和遵守规定。
2.对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定的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已删除集体土地上的更新确定主体条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已包含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不宜一一列明。
3.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原则和机制不明确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涉及保护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规定,《条例(草案)》不作重复性规定;
4.对实施的应遵守的一般要求建议予以采纳。已对第二十五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5.对历史文物、古建筑保护方面的立法内容做补充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历史文化保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草案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只作强调和原则规定。
6.对项目审批流程明确联合审批的意见予以采纳。已修改第二十七条为“项目实施主体依据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申请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审批或者备案,由各主管部门依法并联办理”。
7.对建议增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建筑、抗震、消防等安全隐患,不得擅自损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表述建议予以采纳。已修改第二十六条质量安全管控的内容。
8.对明确拆除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实施主体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具体如何实施,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应依法执行。
9.对实施方案开展评审审查的意见予以采纳。已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的申报和审查的规定。
(五)对听证代表关于城市更新保障的建议。
1.对更新中资金平衡应当多给市场主体信心,支持的政策,运营的补贴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资金平衡问题涉及财政、信贷、社会资本投入、市场主体或物业权利人自筹等多种渠道,涉及相关政策,项目性质和规模,差异性较大,运作模式不同,条例草案不能作出统一规定。
2.对居民出资方面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居民出资应与具体项目相结合,并通过协商的方式实现,《条例(草案)》不应作硬性规定。
3.对规划支持政策方面的建议予以采纳。已修改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划技术支持和政策支持。
4.关于增加土地出让金作为项目资金来源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收支两条线原则,《条例(草案)》无权将土地出让金列为项目资金来源,该意见与上位法冲突。
5.建议公共设施经营收益可作为偿还政府专债资金的比例和从公共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维修资金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公共设施经营收益的使用分配和政府专债的使用偿还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条例(草案)》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定硬性规定。
(六)听证代表关于对城市更新权益保护的建议。
1.对于明确业主共同决策事项的表决比例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对业主共同决策事项、表决比例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条例(草案)》只做原则性的表述,依法开展。明确规定。
(七)听证代表关于法律责任增加具体法律条款指引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条例(草案)》如列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不符合立法要求,二是难以穷尽可能适用的法律指引。
(八)加强文字表述及规范用语的修改。部分听证代表对《条例(修订)》的稿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我们会在条例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做到结构严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表述准确规范。
《玉溪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文稿起草工作组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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