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4259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2-04-19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编码:335301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市建 行罚字[ 2022 ]第 2号
当事人: 云南方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健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846158621 住所: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17号
现依法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瑞康苑商住小区于2007年11月12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当时依据《关于玉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玉市建通〔2008〕120号)政策,适用《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期间的相关规定,购房者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你公司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自2008年2月1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以来,你公司未履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和义务,至今未及时将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2021年4月1日,因你公司未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清册且一直未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至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你公司送达《关于催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后至2021年4月30日催交期限届满,你公司仍未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利息交存至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你公司的行为造成该小区业主共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至今无法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已构成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客观事实。2022年2月21日,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瑞康苑商住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计表》,我机关组织召开了瑞康苑商住小区住宅维修资金审核认定会,经瑞康苑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与你公司共同确认,你们一致同意你公司代收后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地上部分)金额为¥1228214.00(暂不计息)。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不符合《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22号,登记编号:云府登637号)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和《不动产测量报告》(包含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玉溪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玉溪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公共维修基金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现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90日内自行将代收后挪用瑞康苑商住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地上部分)¥1228214.00足额缴存至指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玉溪市珊瑚路支行,收款单位:玉溪市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所,收款人账号:135674503395),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挪用金额0.04倍(计为:¥1228214.00×0.04=49128.56,大写:肆万玖仟壹佰贰拾捌圆伍角陆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收款单位:玉溪市财政局)并按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2022年 4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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