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0508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4-01-04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
一、年报时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年报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存续证明、审计报告、登记证(原件)等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报送年报: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yn.gsxt.gov.cn)报送并公示;二是通过手机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程序或“市场主体智能化开办”小程序报送;三是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法律后果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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