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8795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11-08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登记告知书公告
正浩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由本局受理的利害关系人对你公司注销登记的异议申请已核查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8月4日,本局收到异议人以信函方式寄来的《对正浩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销异议申请书》,指出你公司尚有债务没有清算,在法院已经判决你公司须承担支付责任的情况下,你公司已在本局办理了注销登记,请求本局撤销对你公司的注销登记。该申请人同时提交了(2022)京0108民初11641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2023)京01民终3627号《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两份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经本局调查,你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由委托代理人向本局提交了一份《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一份《股东会决议》、一份《正浩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其中清算报告第六条“公司债权债务”状况为无。截止2023年6月4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有关你公司对外债权债务清算结果与(2022)京0108民初11641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2023)京01民终3627号《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债务关系不符,证明你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尚未完结公司对外债务,涉嫌提交虚假清算报告取得公司注销登记。
综上,对于你公司上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正浩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12日的注销登记。
上述注销登记被撤销后,正浩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状态将恢复至注销登记前的状态。
因你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海燕、靳培良,联系电话:0877-2038650 联系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迎春街34号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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