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502297 | 文     号 |   |
来   源 | 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3-12-11 |
关于公开征求《玉溪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5号)等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玉溪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使玉溪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现将《玉溪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实施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25日。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的方式提出,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521137323@qq.com;信件请寄至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化与农田建设管理科(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57号农业大厦,邮编:653100)。
玉溪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五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建立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组织各县(市、区)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批复,对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承担农田建设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绩效评价,组织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完成项目统计汇总、上图入库等工作。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及其他工程。坚持以灌溉与排水工程建设为重点,以提升耕地地力为目标,结合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实行多项措施综合治理的前提下,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具体建设内容,并在项目实施前后同步监测耕地质量状况。
第七条 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发挥民主作用,在项目申报、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的意见,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设计费、监理费等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县级解决。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九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应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建立市、县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及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五)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 市、县农业农村局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安排项目建设,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优先序。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格局,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鼓励采取整流域、整灌区、整镇、整村等全域推进方式。对于村办公司、农业产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报主体实施的项目,连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亩。
第十三条 进行项目选址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生态环境和交通等部门意见;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施;不得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禁止建设区域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随时申报、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并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每年根据年度下达任务从项目储备库中确定年度项目,并组织开展测绘勘察和规划设计工作。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必须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设计文件完成后应当在项目涉及的村组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原则,各县(市、区)应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有序推动土地流转,加快整区域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投资方采用“投、融、建、管、营”一体化的方式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鼓励村办公司、农业产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原则上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入不低于3000元。对于市场主体实施的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50%;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30%。
第十七条 强化县级统筹,充分整合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乱、各记其功、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工程设计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农林行业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水利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等资质的机构编制。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报告、设计图、概(预)算书、其他附件等材料,并达到相应设计深度。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并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测绘、勘察,明确项目区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以及主要工程措施坐落位置等。
项目现状图比例尺应能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审批权限,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第三方机构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项目合规性、建设方案可行性、工程措施合理性、投资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评审结束后,应将项目区范围、建设内容、投资情况、评审结论等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要按规定及时批复。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报通知下达后,县级农业农村局应会同县级发展和改革局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计划及项目前期材料(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配套资金承诺函等),并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完成推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在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报请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同意后,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农业农村局应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监理工作,并安排相关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类似工程实施经历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相关机构确定应符合国家、地方或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调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并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户代表进行技术交底,并按照批复的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项目实际以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的建设期为准,确保当年完成。原则上批复2个月内未开工的项目,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开工半年内未完工的项目,撤销建设项目,由市级收回已下达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施工现场进出口位置应设置公示标牌,公示标牌应包括工程概况(含立项单位及文号)、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项目平面布置图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进行项目调整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田建设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保证工期如期完工和效能正常发挥。
(二)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不减少,变更后的方案不得低于原设计防洪、灌溉、排涝、道路通达等设计标准。
(三)项目调整变更后,工程建设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超出部分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后再推进。
第三十条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项目,合同签订后,先预付30%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所建项目经县级农业农村局初验合格后支付80%财政补助,经市农业农村局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
对于各县(市、区)授权委托给国有企业实施的总体按照“上级补助、主体自筹、社会融资”投贷联动的模式,对提前计划实施的、亩均投资在3000元以上且验收合格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分步奖补给实施主体。经县级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50%财政补助资金,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建设质量管理,可邀请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农民质量监督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项目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汇总、上报信息质量审核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域项目建设情况统计上报、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工作等。
第三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出现结余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结余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统筹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灾毁农田修复等农田建设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编制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
第三十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初步验收合格;
2.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完成,并符合质量要求;
3.历次验收检查遗留的各项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
4.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5.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6.技术档案、材料等项目相关资料齐全、完整并分类立卷;
7.已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并落实管护责任。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牌和标志,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每个单项工程的适当位置均应设置标志,标志内容必须采用与竣工结算相一致的工程编号及名称、施工单位、建设年度等。
第三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开展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并应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2019)等,持续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耕地质量。
第三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申报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的新增耕地指标核定相关工作,并按有关文件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的要求,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及经费,健全管护制度,探索多元管护模式,提升长效管护水平。
第四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根据财务结算相关材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四十二条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录入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实行农田建设项目电子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控制上图入库质量,因监管不严或未按照相关规定造成的上图入库图斑位于耕地范围外、新建项目与已建成上图入库项目或农业农村部门在建项目重叠、位于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禁止建设区等问题,一经发现,将责令相关单位补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县级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批复、资金拨付文件、施工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建设任务未完成,以及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的,要适时采取通报或约谈等方式开展督导。
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严格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局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严重者可进行退场处理,并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十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七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所属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11-29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24-11-29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11-29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信息 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