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5995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1-06-02 |
玉溪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玉溪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玉民发〔2021〕1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1〕76号)精神,经与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单位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77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1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858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1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仍按照2020年标准执行。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执行时间。本次新调整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如期完成。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精心测算,合理确定补差标准以及档次标准,切实做好提高标准各项工作。江川区、易门县要紧密结合县区实际做好低保城乡统筹工作,确保从7月起按照新标准实施。
(二)加强保障,按时发放。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同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确定新标准,并于6月底前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各地要加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资金保障有力,每月10日前发放当月城乡低保保障金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玉溪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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