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7446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4-25 |
玉溪市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中共玉溪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玉溪市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
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办局:
《玉溪市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溪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2023年4月25日
玉溪市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
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我市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3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司发〔2022〕5号)精神,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深化公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到2023年底,全市公证机构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到执业规范、业务拓展、服务高质高效。到2025年底,以县域为重点的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均等化、可及性、便捷化程度显著提高,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党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
1.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全面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意见》,突出政治引领,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强化市、县(市、区)司法局党组(党委)对公证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健全公证机构基层党组织,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公证机构要单独设立党支部,对无党员或党员人数较少达不到成立党支部的公证机构,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帮助开展党建工作,有效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合作制公证机构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党支部全面参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队伍建设、考核分配等重大事项决策。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制定党员发展计划,完善梯队发展结构,有计划把青年公证员和业务骨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作为重点对象培养。注重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和党员公证员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加强公证机构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五好党支部”示范创建。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坚持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利企便民作用
2.抓好公益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公证公益服务机制,加大对公益类公证服务的保障力度,将公证机构参与减灾救灾、乡村振兴、污染防治、疫情防控、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不动产登记、司法辅助事务等公益性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满足基本民生公证需求。加强公证与法律援助的衔接,在办理赡养协议、抚养协议、监护协议、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以及处理一般事务的遗嘱、工伤保险赔偿金分配协议等有关公证事项时,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减免公证费。公证机构每年办理公益服务案件占比不得低于全年案件总数的10%,每名公证员每年参与不少于50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或者至少办理2件公证法律援助案件,并将其作为公证机构、公证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强化便民利民。深化公证“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二条措施》,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能够运用信息手段核实的公证事项,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对当事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且不需要核实的公证事项,大幅压缩出具公证书的时限。做好学历、学位、机动车驾驶证、纳税状况等公证事项“跨省通办”,有效满足当事人异地办事需求。针对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扩大融资、债务偿还等困难,支持公证机构通过规范开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为企业办理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公证事项,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落实公证收费管理政策。严格落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公证收费管理政策措施。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公证服务项目,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953号)和《云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求,做到统一收案、规范收费。清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价格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严格落实公证收费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行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深化体制改革,提升公证机构发展动力
5.完善公证机构保障机制。各县(市、区)可根据财政供养、公证业务收入情况,对公证机构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对依靠业务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转的公证机构,应当纳入财政全额拨款或给予差额补助,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证服务需求。对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的退休人员,应由原单位承担的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等退休待遇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完成
6.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作为独立法人,依法决策,自主开展业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主任和副主任从在编或聘用制执业公证员中推选产生。落实公证机构主任负责制,明确公证机构用人自主权。按照国家和省、市公开招聘有关政策,公证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自主聘用。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完成
7.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综合考虑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细化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对业务发展较好、绩效考核优秀的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公证机构收支情况,共同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公证机构根据考核办法,在核定的工资总量内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分配。对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实行绩效工资挂钩收入分配机制,由公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收支、利润情况自主决定收入分配方式,每年将分配方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完成
8.健全完善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推动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设立独立账户,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设置发展、福利、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各项专用基金,做到专款专用。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经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可参照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设定科目,合理确定运行成本、利润核算并依法纳税。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完成
9.稳妥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开展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并给予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享受相关税费优惠及行业扶持等政策。深入推进合作制试点玉溪市国立公证处、华宁县公证处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指导合作制公证机构建立健全党建、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队伍建设、议事规则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建立统一规范市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0.推进公证服务资源跨区域有序流动。全面落实公证执业区域全省一体化的有关要求,优化公证机构服务网点布局,支持公证机构到公证力量相对匮乏的边远、民族地区设立派出机构,便于人民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就近办理公证,促进基本公证服务均衡发展。推进具备相关部门信息和数据共享支撑的公证事项实行“全省通办”,逐步推动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实现“跨省通办”。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1.积极拓展创新业务领域。进一步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保障“三农”、知识产权保护、不动产、家庭事务、竞技体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等领域的实践和尝试。充分发挥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依法依规落实司法辅助经费保障。支持和鼓励公证机构参与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和法院执行款提存公证服务,综合运用公证证明、保全证据、现场监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不断拓展创新服务领域和项目,努力满足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公证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2.强化从严监管。严格落实公证业务办理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活动的常态化监管,认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等民生类、经济类、涉外类公证业务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强化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职责,严格按照《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规范投诉处理流程,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线索,从严惩处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强化智慧建设,切实提升公证服务效能
13.推广在线公证服务。落实公证业务在线预约、申办的相关要求,加强与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组织人事、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拓展在线办理公证业务范围。积极推进涉及人员基本信息、不动产、民政、教育、社会保障、税务等领域办理公证所需数据的共享和在线查询核验工作。加大在全市75个司法所推广远程视频公证的应用,扩大公证业务覆盖面。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务服务局
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完成
(六)夯实工作基础,为公证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4.加快发展公证员队伍。加大公证员选拔力度,根据工作需求和公证机构发展,通过招录、聘用、选调和考察的方式补充公证员。公证机构的事业编制必须用于招聘公证员或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确保及时补充培养后备公证员,非在编人员可由公证机构按照工作需求自主聘用,并报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加强公证员教育培训力度,每年学习不少于40个学时。完善公证员跟班学习制度,不断提升公证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5.强化执业保障。改善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环境和执业秩序,依法严惩暴力妨害公证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或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行为。落实公证调查核实权,公安、民政、组织人事、自然资源、教育体育、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调查核实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玉溪银保监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组织保障
(一)各县(市、区)要把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向地方党委、政府加强请示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三个工作法”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持续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为促进玉溪公证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政策解读链接:
http://www.yuxi.gov.cn/yxszfxxgk/lsghxxx/20230427/1474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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