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4943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4-26 |
公开征求对《玉溪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公开征求对《玉溪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云工信规〔2018〕1号)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玉溪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制订,并征求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产创局的修改意见。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有关要求,现将《玉溪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规划和技术创新科。
电子邮箱:yxgxgh@163.com
传 真:0877-2022479
邮政编码:653100
通信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113号
附件:《玉溪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6日
玉溪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有效提高升级改造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规范玉溪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参照国家、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其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范、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我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机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较强、创新实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玉溪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有关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以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推荐工作。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玉溪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玉溪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具有在省内或市内同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领导层高度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
(六)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
(七)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第七条 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发生重大产品(工程)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资格的。
第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企业近两年审计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意见和推荐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及评审认定。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地核查及评审认定结果,对拟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发文公布和授牌。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九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评价当年6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玉溪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包括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
(三)数据核查和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产业科室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并确定档次,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6分(含66分)至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为及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的;3.未上报评价材料的;4.经核实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5.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年度规定的最低限值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解散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对评价结果良好以上等次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企业积极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三)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四)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结果为及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次受理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将调整与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关事项,及时告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没有提出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五章 鼓励支持
第十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中,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实施的符合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优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上报。
第二十一条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根据市级财力对其所在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定期组织开展企业技术中心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和促进企业不断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提高技术创新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玉溪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时间: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单位 | 数据值 | |
基础信息 | |||||
1 | 企业基本情况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2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3 | 税收总额 | 万元 | |||
4 | 企业职工人数 | 人 | |||
5 | 职工工资总额 | 万元 | |||
6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ABMCD) | 级 | |||
定量指标 | |||||
7 | 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8 |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9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10 | 技术中心人员情况 | 中职以上人员占技术中心人员总数的比重≥10% | % | ||
11 | 技术中心人员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员工年人均收入之比 | 倍 | |||
12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 | 人 | |||
13 | 技术中心拥有博士人数 | 人 | |||
14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 | |||
15 |
技术产出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和对外合作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
16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 项 | |||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17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数 | 项 | |||
18 | 创新效益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
19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
20 | 加分项 | 获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科技奖励项目数 | 项 | ||
定性指标 | |||||
1 | 制度管理情况 | 技术中心运行规范、制度健全 | 是□ 否□ | ||
2 | 技术中心定期组织研发人员培训、学习 | 是□ 否□ | |||
3 | 技术中心与其他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 | 是□ 否□ | |||
4 | 企业议事决策机构定期审议研发事项 | 是□ 否□ | |||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县区工信局审核意见(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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