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8287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22-09-30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
(2022年9月9日玉溪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玉溪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管理”修改为“建设和管护”。
二、删去第六条第三款中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三、将第八条第一项中的“管理制度”修改为“方针、政策”。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制定、执行保护区各项管护制度。”
四、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生活”。
五、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护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护机构。”
六、将第二十条中的“由保护区管护机构提出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由保护区管护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保护区管理目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七、删去第二十一条。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修改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二项中的“擅自”。
将第八项中的“放生”修改为“释放或者丢弃”。
将第九项中的“倾倒固体废弃物”修改为“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保护区管护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保护区管护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保护区管护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将条例中涉及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应修改为“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新平哀牢山县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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