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02613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9-03-14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通〔201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7日
玉溪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更好的全面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规范化运行,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等工作职责的协调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不属于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某一方面工作的决策和统筹协调职责,发挥领导和指导作用,但不能履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职权法定,临时机构不能决策法定职权事项)。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二章 设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控制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可以交由职能部门承担的或由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明确要求必须成立的;
(二)重点工作的推进需由多部门协同推进的。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一般设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个。
第六条 成立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由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向拟任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文公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时,应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和权限;落实具体承办机构的职责任务,落实工作人员;建立重点事项、重大项目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促进议事协调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要协调统筹好日常工作的开展,对工作进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要及时汇报议事协调机构的组长和副组长;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和配合好日常工作,服从组长、副组长的工作安排和下设办公室的工作调度。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涉及产业发展、科教创新、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应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工作过程中的专项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应认真规范做好会议记录、音像文档管理工作;须印发会议纪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安排建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由分管副组长(分管该项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履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推进等职责,牵头开展好相关工作。重大问题需报请组长研究的,由副组长提出。
第四章 清理、变更与撤销
第十四条 对下列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一)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二)工作职能消失或者没有实际工作需要;
(三)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工作已转变为常规化、常态化工作,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无需专设议事协调机构;
(四)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
(五)上级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已经撤销,市对口设立且工作任务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六)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无保留必要的。
第十五条 因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替换较多,单位名称、职能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需先向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申请,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行文公布。
第十六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日常管理,每年1月对上一年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对需要撒销的议事协调机构提出清理规范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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