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00584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9-01-18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跨界河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方案
玉政办通〔20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玉溪市跨界河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5日
玉溪市跨界河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方案(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全面深化河(湖)长制,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云南省跨界河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试点方案》《玉溪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为基础,以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曲江、南盘江、绿汁江、元江流域内各县区为主体开展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引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对管辖范围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切实加强水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有效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考核断面和标准
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考核国控断面,在曲江红塔区与峨山县河道行政分界处适当河段矣读可处设置考核断面,在曲江峨山段永昌桥设置考核断面,在元江新平县与元江县河道行政分界处适当河段南薅处设置考核断面,在南盘江澄江县与宜良县和华宁县分界处适当河段设置考核断面,在绿汁江峨山县与易门县和新平县分界处适当河段设置考核断面,具体考核COD、总磷、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共四项指标。曲江、元江、南盘江、绿汁江水质目标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2019年抚仙湖总体保持Ⅰ类水质,星云湖水质脱劣,杞麓湖总体保持Ⅴ类水质,具体考核COD、总磷、总氮、高猛酸盐指数。
三、水质变化和补偿
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考核围绕国控断面水质达标要求,南盘江、曲江、绿汁江、元江考核断面水质类别是否达标作为基本评判标准。
(一)补偿基准
补偿基准金从2019年新增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安排,全市共计5050万元,具体为红塔区200万元、江川区800万元,通海县700万元(杞麓湖600万元,曲江100万元)、澄江县1300万元(抚仙湖1100万元、南盘江200万元)、华宁县400万元、易门县250万元、峨山县300万元(曲江200万元、绿汁江100万元)、新平县700万元(元江500万元、绿汁江200万元)、元江县400万元。
1.抚仙湖国控断面。澄江县1100万元。
2.星云湖国控断面。江川区800万元。
3.杞麓湖国控断面。通海县600万元。
4.曲江。红塔区200万元,峨山县200万元,通海县100万元。
5.南盘江。澄江县200万元,华宁县400万元。
6.元江。新平县500万元,元江县400万元。
7.绿汁江。易门县250万元,峨山县100万元,新平县200万元。
(二)补偿范围
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曲江、南盘江、绿汁江、元江流域。
(三)补偿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补偿原则
以考核断面的水质考核结果为依据,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目标类别时(年达标率达83%为合格,即年内考核达标月份为10个月及以上),由下游县(区)人民政府对上游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补偿,考核断面水质劣于目标类别时,由上游(县)区人民政府对下游(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补偿。
(五)补偿标准
1.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质达到目标类别,即按补偿基准100%补偿,具体为澄江县1100万元,江川区800万元,通海县600万元。国控断面100%达标,按补偿基准100%补偿,具体为澄江县1100万元,江川区800万元,通海县600万元。国控考核断面不达标,不予补偿。
2.曲江、元江、南盘江、绿汁江。各县区水质皆达到目标类别时,即按照各县区分配河道补偿基准金的100%进行补偿。县区流域年内不达标月份为3—4个月时,按照各县区分配河道补偿基准金的50%补偿;年内不达标月份超过5个月,不予补偿。
补偿基准剩余部分对先进县区实施补偿,具体补偿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河长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补偿。
四、水质监测和通报
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由市河长办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方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水质监测数据为自动监测或人工监测数据月均值,自动监测数据以当月监测有效天数的浓度平均值计算月均值。同时建立水质监测按月通报制度,由市河长办、市生态环境局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断面检测结果通报各县区。
五、补偿资金核算与划拨
市河长办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按月监测结果,负责按年度核算补偿资金,并于考核年次年的1月10日前报市政府研究。核定结果由市财政局、市河长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
市财政局负责年终结算环节,根据市河长办和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核定考核结果及时在县区间进行结算,并办理划转补偿资金。
六、补偿资金的使用
补偿资金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由获得补偿的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本区域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改善域内相关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支出,补偿资金使用方案须报市财政局和市河长办备案。
七、责任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南盘江、绿汁江、曲江、元江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狠抓落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市水利局(市河长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监测方案的制定、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和通报、核定考核结果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年终结算环节,根据市河长办提供的核定考核结果及时在县区间进行结算,并办理划转补偿资金,监督补偿资金使用。市、县(区)纪委监察委、审计部门依法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统筹安排,组织各职能部门抓好相关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治理方案、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建立有效的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和阳光透明的生态补偿程序、监督机制。
(二)资金保障。市、县(区)财政年初做好财政预算安排,确保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落实。
(三)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绩效考核和监督问责机制,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要求,根据辖区所有考核断面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及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表彰奖励和追责问效。
九、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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