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00469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9-01-16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通〔20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玉溪市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陈豪书记调研玉溪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云南省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玉溪市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安排部署,结合城市“四治三改一拆一增”行动,深入开展各县区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解决城区临街建筑物卷帘门、防盗门和防盗笼与建筑风貌不协调、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市市容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和《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修订版),结合玉溪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以贯彻落实省委陈豪书记调研玉溪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打造生态宜居文明幸福的魅力之城和建设宜居美丽城市为目标,进一步巩固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以“六城同创”和人居环境提升为抓手,以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更硬的措施,结合城市“四治三改一拆一增”行动,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优化、美化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创建美丽宜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规范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为重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率先垂范、社会单位个人自行整改的要求,有步骤、分阶段,拆除和改造未按规范设置、与周边环境不相协调、影响市容市貌的卷帘门、防盗门和其他门面设施,以及突出于建筑物立面或窗台外沿的外挑式防盗笼(栏),保持建筑物立面规范整洁有序。
三、基本原则
(一)机关表率,社会参与。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要以市、县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用房整治工作为切入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率先进行自行整改,为该项工作的全面开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积极动员,广泛宣传。针对整治工作点多面广的情况,整治工作在开展前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使涉及需要整治的业主充分理解,并积极支持配合整治工作。
(三)科学安排,合理补偿。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各县区要以辖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立面为重点,逐步由主要街道向次、支路和背街小巷过渡,由核心区向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推进。各县区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流程,积极筹措补偿资金和整治专项经费,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依法依规,稳妥实施。各县区要依法依规实施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整体部署、全力推进。在做好前期摸底调查和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对补偿标准进行公示,最大限度引导整治范围内业主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的开展,避免发生群众性事件。
(五)坚持重心下移、上级监督的管理体制。充分调动辖区街道、社区力量参与整治工作,逐级落实责任,推动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积极提供政策支持,督促指导县区深入开展整治行动。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及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
五、整治范围
根据《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第3.0.4款、第3.0.6款规定和《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范围为:各县区城区临街建筑物,未统一规范设置透视防护设施的;自行安装的卷帘门、防盗门和其他门面设施与周边环境不相协调,影响市容市貌的;搭建或设置的外挑式防盗笼(栏)突出于建筑物立面或窗台外沿的。
六、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共同对各县区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整治工作情况,并会同成员单位对各县区整治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和《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修订版),负责指导各县区划定整治范围并开展摸底调查,提出拆除改造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对县区的政策指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化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和补偿标准,积极筹措补偿资金和整治工作专项经费,组织辖区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开展整治工作。
七、整治方法步骤
(一)自检自查阶段(2019年1月底前)
1﹒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围绕整治范围,立即组织对本辖区、本部门临街建筑物进行自检自查,依法依规实施拆除改造,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若需继续设置防盗笼的必须进行内嵌和平镶改造,保证所设防盗笼与阳台、窗台立面齐整。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积极与中央、省驻玉单位对接和沟通,动员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拆除改造。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8年3月底前)
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动员辖区街道和社区力量,围绕整治范围,对社会层面开展城区临街建筑物摸底调查工作,区分单位用房(企业、集体产权的办公楼、商铺)和业主用房(个人自有产权房、商铺),分类统计汇总后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制订补偿方案阶段(2019年4月底前)
各县区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列入拆除改造范围的卷帘门、防盗门、防盗笼(栏)和其他门面设施的拆除整改补偿方案。其中:卷帘门、防盗门和其他门面设施补偿以第三方评估为依据,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防盗笼补偿以不锈钢材质防盗笼为标准补偿。对按规定时限自行拆除改造的社会层面单位和个人,按照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卷帘门、防盗门、防盗笼(栏)和其他门面设施所依附的建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以及逾期不拆除的,不予补偿。各县区补偿方案要在辖区内进行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用房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四)宣传发动阶段(2019年5月底前)
各县区要在拆除整改区域张贴调查情况表和经确定的补偿方案,公示限时整治时间和补偿标准。各县区要结合整治工作计划和步骤,在拆除改造工作前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宣传栏等加强宣传和发动,积极营造整治氛围,大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五)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8月底前)
各县区要根据辖区摸底调查的情况,制订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先主次干道、后背街小巷,先街道后乡镇,先核心区后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的工作思路,区分公、私产权和类别,制定相应的方案和实施细则,有序开展整治和改造工作。
(六)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0月底前)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县区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自2019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报送市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10月,市城区临街建筑物容貌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深入县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八、工作要求
(一)专项整治工作既是提高我市市容市貌的良好契机,也是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加快推进“六城同创”,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的具体举措。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履行好主体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指导责任,将此次整治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各县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前期摸底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和翔实,为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偿方案,以及拆除和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重要保障。
(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积极推进,稳妥实施”的要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特别要动员公共户单位、辖区居民积极配合整治工作,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和目标任务克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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