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8886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8-12-06 |
玉溪市2019年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9年度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森林防火宣传与森林火警电话: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12月12日为森林防火宣传日。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与“110”“119”报警电话实行联动。
四、森林防火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地边缘一定范围内的其他地类。
五、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等;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擅自实施烧除、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违反上述行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森林防火期内,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防火检查站(点)。执行森林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七、森林防火期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区县每150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1名护林员,坝区县每100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1名护林员。森林高火险期,根据火险等级增加护林员,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并落实护林员工资待遇。
八、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业扑火队伍和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严禁无实战经验的干部担任火场指挥,不得动员未经训练的人员、老弱病残人员、中小学生、妇女进入火场参加扑打明火,坚决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报告,对违反用火规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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