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8537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8-11-29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政发〔201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玉溪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玉溪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方案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我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实现广大人民共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引领原则。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系统规划原则。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对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协调推进,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改制上市以及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坚持立足长远原则。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三、划转内容
(一)划转范围。包括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一级企业)。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划转对象。一是由市国资委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二是由市级有关部门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三是由县、区(含高新区,下同)人民政府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时限要求。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7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后续如有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末作为划转基准日。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目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五)承接主体。由省拟组建的云南省国有股权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市、县、区所有符合划转条件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承接主体。
四、划转程序
(一)按照我市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的建议,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初步审核确认,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
1.市属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初步审核确认。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2.县、区所属企业。由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资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初步审核确认。
3.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参照上述条款履行审核程序。国有股东涉及多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须征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向市属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市属企业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产权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各国有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股东以及承接主体。县、区所属企业划转通知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资部门下达,程序比照市属企业执行。
(三)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
(四)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分级汇总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国资委。
五、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和其他市属部门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联系承接主体对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运营;负责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审核确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与财政部门配合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
(三)市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负责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负责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四)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所管理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共同推进我市划转工作。建立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市财政局要切实担负起主导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解决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及市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本方案切实履职,确保划转工作取得实效。
(二)考核督查。重点对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等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三)配套政策。有关部门要围绕划转工作,注重改革与创新,加强政策引导,健全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促进划转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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