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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3-05-21 |
中国首部《旅游法》出台 破解“人在囧途”难题
中国首部《旅游法》出台
让《旅游法》破解“人在囧途”难题
工作人员填写调查表,了解玉溪市民旅游所需。
市民认真看《旅游法》内容,明明白白旅游、消费。
市民关注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旅游法》。
5月19日是“中国旅游日”,市旅游局、红塔区文旅广体局与多家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走上街头,在聂耳文化广场向市民宣传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观展板、看宣传册、做问卷调查、现场咨询,市民们通过活动了解中国首部《旅游法》,知晓自己的权利与责任。
旅游立法“三十年磨一剑”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自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起草以来,走过了三十多年立法历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据市旅游局行业监督与管理科科长刘庆华介绍,早在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旅游法》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他看来,《旅游法》现在出台,可以说是应运而生、恰逢其时,既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天时”之需,也有旅游业发展为旅游立法奠定现实基础的“地利”之便,还有国家高度重视的“人和”之力。
“2012年,我市旅游产业继续坚持‘打基础、创品牌、树形象’的发展思路,重视旅游、生态和文化建设相结合。全市接待游客1461.7万人次,增长11.7%;旅游总收入70.6亿元,增长23.6%,旅游已经成为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刘庆华表示,《旅游法》颁布实施,有利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还有利于把旅游业培育成为玉溪的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促进我市旅游经济的快速增长。
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权利
外出旅游,玉溪市民都有哪些困惑和担忧,《旅游法》又给出了怎样的答案和保障?
焦点一:
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零容忍”
来聂耳文化广场锻炼身体的冯慧在展板前停下脚步,认真看内容。她说自己是个闲不住的人,喜欢和家人一起出门旅游:“工作压力大,有时间就想出去走走,放松心情。我们最关心的就是怎样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最害怕导游带着去消费那些没意思的自费项目。”
冯慧说出了很多旅游者的担忧。旅游市场鱼龙混杂,很多旅行社打出“零负团费”旅游的旗号,在旅游行程中安排大量自费项目。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法》明确了低价招徕、强迫购物等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一系列经营行为属非法,同时从旅行社、导游以及其他经营者等各个环节明确了旅游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听了工作人员的讲解,冯慧希望政策能落到实处,让更多的旅游者能享受到开心的旅程,而不用总在担心是否会上当。
焦点二:
景区票价上涨得开听证会
“都说自由行好,可现在一个景区一张票就要几十甚至上百块,全家出游光门票钱就贵得吓人,如果再算上吃住、交通的花销,真是玩不起。过节时有时间出门,可景区门票明降暗涨,好不容易去到景点,除了人挤人,啥也看不着。”张锐一直想带家人多走走、看看,却因开销太大,直言“不敢玩”。
每到长假临近,景区门票自然成了市民关注的焦点。对此,《旅游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对于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的问题,《旅游法》规定: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应公示并减少收费、景区接待旅游者不超过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可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
焦点三:
旅游者“投诉无门”怎么办
李明发今年62岁,他拿着《旅游法》宣传册说:“有了这个好,以后出门遇到问题就翻翻,瞧瞧上面咋说的,不会被导游忽悠。”和李明发一样,很多人因为缺乏对旅游法规的认知,在遇到权益受损时不知如何投诉。
旅游纠纷投诉处理渠道不畅是旅游纠纷难以及时、方便、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旅游法》规定:一是明确旅游者可以通过协商、投诉、仲裁和诉讼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针对目前存在的投诉渠道不畅问题,规定了旅游投诉的统一受理机制,责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并就部门之间的转办职责提出了要求。旅游者只需向一个机构投诉,接到投诉后,这一机构将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携手打造玉溪旅游宣传窗口
旅游业是一个长链产业,涉及吃、住、行、游、购、娱六大环节,涉及110多个产业。《旅游法》也对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作出限定: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范围甚至扩大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往来单位的票据和账簿。这就为旅游主管部门合理的监督检查行为提供了依据。
在鼓励有效监管的同时,对于管理者的不良行为,《旅游法》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定性规定。有业内人士反映,有些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向旅行社和导游收取管理费;还有的主管部门每年向导游索取培训费,但事实上根本没有培训活动;一些主管部门借监督检查的名义吃、拿、卡、要,或是随意检查等,都严重干扰了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刘庆华告诉记者,作为执法机构,在法律实施后将有法可依,同时会依法办事,从严要求自己。
玉溪飞扬旅行社在活动中携11条市内、国内、国外线路进行宣传推广,工作人员宋娅告诉记者,借助“中国旅游日”活动,向市民宣传优质路线是扩大知名度的好机会:“通过活动宣传《旅游法》,既能给予市民更多的正面引导,同时也加强了自身学习,对规范旅行社操作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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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十大焦点
焦点一:“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条例: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焦点二:景区门票随意涨价
条例: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出席人员须含旅游者)。
焦点三: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
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统一编制;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焦点四: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
条例: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应公示并减少收费、景区接待旅游者不超过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可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
焦点五:导游无薪酬收回扣
条例: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
焦点六:旅游者“投诉无门”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焦点七: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
条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焦点八:各地一日游乱象
条例: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焦点九:旅游安全及救援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焦点十:不可抗力责任分担
条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