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22852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2-10-09 |
买鸡牵出制售假币案 11名被告受审7小时
1600元假币买了11只鸡,随后警方顺藤摸瓜,查获了一个非法制造、买卖假币的犯罪团伙。该案中11名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涉及云南、贵州、江西三个省五个县市,伪造货币金额达9.99万余元,出售购买假币面值金额达280万余元。9月27日上午,江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100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这也是江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伪造货币案件。
11只鸡牵出11名犯罪嫌疑人
今年3月17日,江川县九溪镇一位帮别人看管果园的老汉施某卖了11只鸡,对方付了16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给他,不久他发现卖鸡的1600元钱全都是假币,随后他便向警方报案。警方通过侦查,抓获使用假币买鸡的陈学红。经过调查,民警发现陈学红只是一名使用假币的初犯,但敏锐的民警察觉到其身后隐藏着一个庞大的货币伪造、买卖团伙。
随着警方深入调查,一个非法制造、买卖假币的犯罪团伙浮出了水面。3月底的一天晚上,民警准确出击,成功在昆明市官渡区某小区一出租房内抓获制造假币的犯罪嫌疑人贾向银、吕江萍、余光宝、贾向珍,现场查获用于制造假币的机器设备5台、切割机1台,以及用于制造假币的大量油墨、纸张等物品,成品假币包括10元面值的4500张、20元面值的1204张、50元面值的22张、100元面值的25张,半成品假币包括10元面值的32张、20元面值的3540张、50元面值的17张、100元面值的7张。当天民警又在昆明市南窑火车站附近某饭店查获假币6.8万元,并相继抓获收购、出售、使用假币的犯罪嫌疑人王富贵、蔡秀喜等人。
所有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落网后,案件也随之侦破,江川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多达11人。
买卖假币面值达280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向银与吕江萍在昆明市一小区内购买、自制工具研究伪造货币,并伪造出10元、20元、50元、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随后还邀约姐姐贾向珍、姐夫余光宝在其住处协助伪造货币,4人一同分工合作,直至3月22日晚被抓获。
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间,贾向银通过吕江萍先后两次以每张3元的价格出售了30000元(均为10元面值)的假币给被告人王富贵。
2011年5、6月以来,被告人王富贵和蔡秀喜合伙向一名叫周开国的男子购买100元面值的假币;2011年12月,王富贵、蔡秀喜以每张12.5元的价格分两次(每次均为1000000元)向杨某出售了100元面值的假币共2000000元;2012年2月的一天,王富贵、蔡秀喜在相同地点以同样的价格再次向杨某出售了100元面值的假币共400000元;2012年3月的一天,王富贵、蔡秀喜又以相同的方式再次向杨某出售了100元面值的假币共140000元。
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学红在阳宗新街赵顺芬的米线摊处向赵顺芬购买了面值100元的假币共20000元;同年11月20日,陈学红用其中的1600元假币在江川县九溪镇前营窑上向被害人施兴付购买了11只阉鸡。
2012年2月的一天,王富贵、蔡秀喜将买来的100元面值假币以每张13元的价格,分三次出售给叶正文共200000元,被告人叶正文于当天在被告人叶赵现的帮助下以每张14元的价格,在阳宗新街赵顺芬米线摊处分三次将200000元假币全部出售给赵顺芬。几天后,赵顺芬在该米线摊处以每张16元的价格,将其中20000元假币出售给被告人蒋春梅,将其中30000元假币出售给被告人陈学红,其余假币被出售给“小李”等人。
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富贵、蔡秀喜在昆明市新螺蛳湾车站对面停车场处,以每张13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叶正文出售了100元面值的假币共50000元(其中有5000元属于次品),叶正文将其中45000元的假币以每张14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赵顺芬。
之后,因听说赵顺芬被抓,陈学红便将其所购买的30000元假币携带至澄江县禄充风景区一湖边烧毁。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蒋春梅伙同李忠良(另案处理)携带其所购买的20000元假币到普洱市使用时,在江城县被抓获,当场查获面值100元的假币共113张。
庭审持续7小时未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向银、吕江萍、余光宝、贾向珍、王富贵、叶正文、赵顺芬、蔡秀喜、叶赵现、陈学红、蒋春梅非法制造假货币,出售、购买伙造的货币以及购买伙造的货币后使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被告人贾向银、余光宝、贾向珍的刑事责任;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出售假币罪追究被告人吕江萍的刑事责任;应以出售、购买假币罪追究被告人王富贵、叶正文、赵顺芬的刑事责任;应以出售假币罪追究被告人蔡喜秀、叶赵现的刑事责任;应以购买假币罪追究被告人陈学红、蒋春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江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余10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出售、购买假币的被告人均提出走上犯罪是家庭困难所致。如赵顺芬的辩护人提出,赵顺芬是离异,需要赡养90岁老人、抚养未成年孩子,仅靠卖煮米线维持生计,她出售给陈学红的30000元已被陈在沙滩烧毁,没有流入社会,未给社会造成损失,量刑时应扣除30000元的危害;陈学红的辩护人则提出其女儿有智力障碍,而且其家属已经为其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600元,要求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叶赵现是前夫病死,其年幼的女儿是年过古稀的父亲(被告人叶正文)抚养,其念及父亲的养育和亲情的胁迫,参与出售假币,应认定为胁从犯,从轻处罚,对并处的罚金刑其原意尽力缴纳。另外,被告人还一致提出他们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该案因涉案被告人较多,假币交易频繁,达到17次之多,庭审持续7个小时,但因案件事实及情节认定争议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