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3101154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3-12-04 |
玉溪市规划局政务服务工作情况报告
玉溪市规划局政务服务工作情况报告
根据市政府关于召开全市推进投资项目集中审批暨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工作会议预通知要求,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审批事项授权办理等四项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近期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许可审批情况
自 2013年3月1日《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市红塔区规划审议审批按四级制,即:即玉溪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规委会办公室、玉溪市规划局、玉溪市规划局红塔分局及高新区、研和工业园区、红塔工业园区国土规划建设局。
(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1、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包含《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地块规划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和《房屋修缮许可证》核发。
2、办理程序和时限
按照《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玉政办发[2013]39号)的规定,建设项目方案要经四级规划审查审议,即:玉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规委会)、玉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玉溪市规划局和玉溪市规划局红塔分局。具体办理程序为:(1)市规划局红塔分局接件后及时上报市规划局;(2)市规划局对项目方案组织局内预审;(3)将项目方案报请玉溪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议;(5)将项目方案报请玉溪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6)对通过审议的项目方案组织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必备材料;(7)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作出审批决定,并核发规划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二)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拆除或使用性质改变审批
1、审批内容
(1)对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核后出具意见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批准拆除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核发批准文件。
(3)审查批准改变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核发批准文件。
2、办理程序和时限
(1)县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规划局;(2)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必要时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3)对拆除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出具审核意见并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拆除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作出审批决定并核发批准文件;对改变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性质的,作出审批决定并核发批准文件。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目前,市规划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有一个接件窗口,派驻2名规划局工作人员负责市规划局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接件工作。窗口接到申报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给予一次性告知;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所收资料进行收件登记,并于当天送达市规划局局办和红塔分局局办进行分办。
三、存在问题
按照《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玉政办发[2013]39号)的规定,建设项目方案要经四级规划审查审议,建设项目在完成市规划局内部预审后,需报请市规委办、市规委会会议审议,因有的报建项目待会时间较长,审批过程也相对延长。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城乡规划管理法规政策、规划专业知识,全面提升全局干部职工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认真学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审批事项授权办理等四项投资项目审批制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09号),系统研究总结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梳理、优化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流程,精减内部管理环节。
(三)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方式,除高效完成局内相关审查外,及时提请市级领导召开相关会议,对待会项目进行审议,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实行并联审批、三级联动审批,对重大项目实行代办制,做好政务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