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强化金融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打击非法投融资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开展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是指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或其他形式等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凡涉嫌非法集资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是银行金融机构的特许职能,除银行金融机构外,其他如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贷款公司等都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如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均属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参与非法存款的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三、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必须是属于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严格投融资舆论宣传。严禁非金融机构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作融资宣传;严禁未经融资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在公众场合作融资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强民间投融资政策的宣传,强化正面引导,严禁为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作非法融资活动宣传。未经融资监管部门批准的任何机构擅自进行融资广告宣传的,必须立即停止,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公职人员投融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非法集资、融资等经营活动,不得支持、包庇、纵容和组织非法集资经营行为。违者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郑重提示:请广大市民高度警惕以高额回报为利诱开展的非法融资活动,加强防范,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同时,热忱欢迎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和非法投融资等违法行为。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