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2016年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
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玉溪电网安全平稳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第 16 号公告)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公告、标示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电力〔2013〕62号)的规定和要求,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玉溪供电局已建成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给予划定,现公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基本资料
电力设施基本资料.doc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和保护措施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
依照《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区域如下:
电力线路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交通困难地区与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电力线路设计规范和技术规程。
2.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 杆塔基础 拉线基础
35千伏以下 5米 2米
110千伏以上 10米 3米
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志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湖泊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其他电力设施保护区: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厂、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2.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3.特殊发电厂保护区:风力发电设备区外延伸50米的区域;
4.发电厂水库保护区:大坝周围50米,输水渠道山坡段两侧各10米、坝区段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保护措施
依照《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电力设施保护区将在玉溪网(http://www.yuxi.gov.cn)上进行公告。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