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038230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0-03-31 |
关于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公示
玉溪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上报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征收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给予立项审批的请示》(玉政发[2009]109号),现省政府已批准同意收取抚仙湖资源保护费,并明确了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直接使用抚仙湖资源或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以内的生产企业;
(二)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宾馆、酒店、旅馆和个体餐饮经营户;
(三)抚仙湖非机动船经营户(包括铁皮船、水上自行车、脚踏船等,渔船除外);
(四)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停车场经营户;
(五)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经营景区景点的单位。
为合理制定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江川县召开了由玉溪市人大、政协、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以及沿湖部分生产企业、经营者参加的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座谈会。根据座谈会相关情况,我们拟定了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拟定的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事项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公示内容: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一)对直接使用抚仙湖资源或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以内的生产企业,拟按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5%收取资源保护费;
(二)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宾馆、酒店、旅馆和个体餐饮经营户,拟按其营业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三)对抚仙湖非机动船(包括铁皮船、水上自行车、脚踏船等,渔船除外)的经营户,拟按其非机动船的核载能力,每座位每年收取80元资源保护费;
(四)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停车场经营户,拟按其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数量,每辆次5元收取资源保护费。
(五)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经营景区景点的单位,拟按其售票接待游客的人数,每人次5元收取资源保护费。
二、公示时间:2010年4月1日至8日,共5个工作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欢迎社会各界对拟定的玉溪市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
联系人:刘红文 联系电话:0871-3113595
传真:0871-3113590 电子邮箱:fgw841103@163.com
以上收费政策,经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后,将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年四月一日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