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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信息
杨鑫雨女士您好!
您在政民互动专栏的留言已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公民变更姓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二)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四)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五)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六)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按照规定,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因此,当姓名变更后,就可以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可到拟办理事项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具体咨询办理。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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