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工作程序
一、委托—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人或事故当事人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签字盖章后送交价格评估人员。
二、受理委托—价格评估机构接到委托书后,应与当事人约定评估时间、地点,并由当事人通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派员到场。
三、现场勘测—实施勘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询问。了解车、物自然概况以及其他情况。
(一)询问。了解车、物自然概况以及其他情况。
(二)拍照。对车、物的损毁原状进行拍照。
(三)查验、登记、检查事故车辆、物品的受理部位及损坏程序,隐损部件必须由评估人员在拆解后勘验确定,并将事故车辆损坏的零部件部位、面积及程序逐项分别进行登记并由修复企业及事故当事人签字。
(四)市场调查。采取市场价格咨询,分析、测算评估价值,其中材料费(含总件、零件、涂料)价格按当地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工时按市场行业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维修总费用=总工时费(含税)+总材料费(含税)+其他费用
(五)负责修复受损车辆的企业,应了解受损车况和价格评估结论,应按估价结构做出的评估结论进行修复并保证修复质量。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拒绝修复车辆的,车主或当事人可另选择具有维修肇事车辆资格的企业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价格评估机构完成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当事人出具《价格评估报告》或《价格认证结论书》。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接到《价格评估报告》或《价格认证结论书》之日起5日内,向做出评估结论的估价机构申请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 |